根据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方式及审核时间
(一)2023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审核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网报系统办理流程(企业操作端)
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入→第二步:注册或者登录(注册或者登录时必须使用法人帐号)→第三步:选择对应行政区划(根据单位所属的残联主管部门选择)→第四步:通过直通部门找到“本级残联”→第五步:找到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第六步:根据系统点击“我要申报”,先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后办理“残疾人安置管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第七步:安置完成后点击“完成申报”,完成安置登记。
1、窗口办理(现场办理):因故不能网办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与南马神庙街路口东南角新东方10楼康复部办公室,电话:0471-2387199)
(二)2023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具体详情咨询主管税务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三)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工资情况时需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2023年度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包括养老、医疗保险)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职工认定时填报并提供)。
注:材料(一)、(二)可在登录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查看2024年6月17日通告并下载或联系新城区残联,所有材料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将所有加盖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为PDF格式文件。
四、相关说明
(一)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注意事项:
1、系统可以通过残疾人身份证号查询到该人员的残疾人证、已缴纳社保、医保、工资信息的,若出现信息核验不通过的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要求,联网认证跨省通办业务办理,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需通知本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信息维护;
3、企业提交安置信息后点击“完成申报”按钮,点击后不可以再录入安置残疾人。
(三)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五)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五、失信责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公示后仍不改正的,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单位办理涉税、信贷、项目审批等诸多业务将会受到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都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17日